近日,省司法厅、省地税局联台出台《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进一步规范律师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,促进律师业健康快速发展。 《通知》规定,对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,采取核定征收方式,根据律师事务所全年经营收入,确定三档超额累进征收率;年经营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征收率为4%;年经营收入超过i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征收率为5%;年经营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征收率为6%。计算应纳税款后,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,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,按合伙人数平均分摊税款,分别申报纳税。 《通知》要求,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协作,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,及时沟通信息,加强监督检查,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配合搞好税款征收工作。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、偷漏税款的,在协助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后,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或行业处分。 |